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崧浩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富群 相對人即債務人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毓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