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何弘能 相對人即債務人 趙瑋
趙志雲
一、債務人趙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趙志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債務人 時曉春 已死亡,並於民國106年9月17日申登,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