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補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7號原告丁○○○
丙○○乙○○
1甲○○己○○辛○○庚○○上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悅蓉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辦事處
設臺中市法定代理人戊○○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複代理人 鄭晃奇 律師訴訟代理人壬○○住臺中市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土地補償金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為擴張後之請求,核定為新臺幣15,435,321元﹝計算式:
13,339,332元+(104.99平方公尺×20,000元–3,811元)=15,435,3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7,872元。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0,003元,尚不足新臺幣77,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新臺幣77,869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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