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7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878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劉秉浩 債務人詠邦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藍英月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肆仟肆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率(年息)│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新台幣)│││(年息)│├──┼─────┼─────┼──────┼───────────┤│1│358,024元│1.335%│自民國110年7│自民國110年8月15日起至│││││月14日起至民│民國111年2月13日止,按│││││國111月2月13│年息百分之0.1335計算。│││││日止││││├─────┼──────┼───────────┤│││2.335%│自民國111年2│自民國111年2月14日起至│││││月14日起至清│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償日止│0.467計算。│├──┼─────┼─────┼──────┼───────────┤│2│16,775元│1.335%│自民國110年1│自民國110年11月15日起│││││0月14日起至│至民國111年2月13日止,│││││民國111月2月│按年息百分之0.1335計算│││││13日止│。│││├─────┼──────┼───────────┤│││2.335%│自民國111年2│自民國111年2月14日起至│││││月14日起至清│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償日止│0.467計算。│├──┼─────┼─────┼──────┼───────────┤│3│358,681元│1.83%│自民國110年7│自民國110年8月15日起至│││││月14日起至民│民國111年2月13日止,按│││││國111月2月13│年息百分之0.183計算。│││││日止││││├─────┼──────┼───────────┤│││2.83%│自民國111年2│自民國111年2月14日起至│││││月14日起至清│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償日止│0.566計算。│├──┼─────┼─────┼──────┼───────────┤│4│16,814元│1.83%│自民國110年1│自民國110年11月15日起│││││0月14日起至│至民國111年2月13日止,│││││民國111月2月│按年息百分之0.183計算│││││13日止│。│││├─────┼──────┼───────────┤│││2.83%│自民國111年2│自民國111年2月14日起至│││││月14日起至清│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償日止│0.566計算。│├──┼─────┼─────┼──────┼───────────┤│5│383,918元│1%│自民國110年7│自民國110年8月15日起至│││││月14日起至民│民國110年12月31日止,│││││國110月12月│按年息百分之0.1計算。│││││31日止││││├─────┼──────┼───────────┤│││1.9%│自民國111年1│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月1日起至民│民國111年2月13日止,按│││││國111月2月13│年息百分之0.19計算。│││││日止││││├─────┼──────┼───────────┤│││2.9%│自民國111年2│自民國111年2月14日起至│││││月14日起至清│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償日止│0.58計算。│├──┼─────┼─────┼──────┼───────────┤│6│40,196元│1%│自民國110年│自民國110年11月15日起│││││10月14日起至│至民國110年12月31日止│││││民國110月12│,按年息百分之0.1計算│││││月31日止│。│││├─────┼──────┼───────────┤│││1.9%│自民國111年1│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月1日起至民│民國111年2月13日止,按│││││國111月2月13│年息百分之0.19計算。│││││日止││││├─────┼──────┼───────────┤│││2.9%│自民國111年2│自民國111年2月14日起至│││││月14日起至清│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償日止│0.58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