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67號原告尚宏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鴻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立喜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