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21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范振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23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劉福榮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承人業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在案(100年度司繼字第230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苗院源99司執天15289字第28993號債權憑證暨繼續執行紀錄表、104年10月28日苗院美家字第32795號函文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小琪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