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簡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苗簡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苗簡字第247號上訴人 鄒宴芳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被上訴人 邱秋山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0年度苗簡字第247號與被上訴人間排除侵害事件,不服本院110年8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9,3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附表:
編號占用標的(苗栗縣通霄鎮大坪頂段)占用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561-1地號土地0.25700元175元2540地號土地12.62630元7,951元3540-3地號土地1.96630元1,235元合計9,361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