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59號上訴人 鄒宴芳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 律師被上訴人 邱秋山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民國111年1月17日上午10時許由受命法官會同兩造至現場履勘。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劉奕榔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