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簡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基簡字第36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伍佰肆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