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6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忠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忠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甚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余忠勝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4、6、8)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3、5、7),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該受刑人於104年8月10日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紙在卷可憑(104年度執聲字第484號卷第2頁)。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508號判決確定(104年1月21日)前所犯;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之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11號案號受理,並於104年5月29日判決,於104年
6月22日確定,是以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是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因之,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4、6、8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2、3、5、7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王心怡附表:受刑人余忠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04.01│103.04.02│103.08.21│├────────┼────────┼────────┼────────┤│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290號│毒偵字第1290號│毒偵字第1468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103年度訴字│103年度訴字││││第550號│第550號│第7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10.24│103.10.24│104.01.29│├───┼────┼────────┼────────┼────────┤││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訴字│103年度上訴字│103年度訴字││││第3508號│第3508號│第745號││判決├────┼────────┼────────┼────────┤││判決│104.01.21│104.01.21│104.02.24│││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92號│執字第493號│執字第675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08.21│104.01.14│104.01.1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468號│毒偵字第265號│毒偵字第265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第745號│第198號│第19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01.29│104.05.22│104.05.22│├───┼────┼────────┼────────┼────────┤││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第745號│第198號│第198號││判決├────┼────────┼────────┼────────┤││判決│104.02.24│104.06.08│104.06.0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第676號│執字第1778號│執字第1779號│└────────┴────────┴────────┴────────┘┌────────┬────────┬────────┬────────┐│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11.17│103.11.17││├────────┼────────┼────────┼────────┤│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5號│毒偵字第15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第111號│第11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05.29│104.05.29││├───┼────┼────────┼────────┼────────┤││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第111號│第111號│││判決├────┼────────┼────────┼────────┤││判決│104.06.22│104.06.2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113號│執字第21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