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46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志銘選任辯護人白丞堯律師被告潘岳敏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895、4747號),其中關於翁志銘通姦與潘岳敏相姦之犯罪事實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被訴通姦與丁○○被訴相姦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依第303條所為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乙○○、丁○○妨害婚姻部分,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相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原諒被告乙○○,且與被告丁○○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鮑慧忠
法官都韻荃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吳冠慧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1895號104年度偵字第4747號被告乙○○男6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0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丁○○(大陸地區人民)
女40歲(民國00【西元0000】年0
月00日生)住彰化縣○○鎮○○路000巷00弄00
號居留證號碼:NB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丁○○自民國101年8、9月起開始交往。丁○○於交往約半年後,始悉乙○○已有配偶丙○○○。然乙○○、丁○○仍分別基於通姦、相姦之犯意,於102年7、8月間某日,在彰化縣○○鎮○○路00號之「麗景汽車旅館」內,為姦淫行為1次,乙○○並予以錄影留存。嗣丙○○○於103年12月底,發現寫有丁○○年籍資料之紙張及旅館名片,經質問後,乙○○始承認上情,並提供上開錄影之影像截取照片給丙○○○,丙○○○方於104年1月9日持以報案而查獲。
二、乙○○與丁○○交往1年左右即分手,然乙○○心有不甘,又疑心丁○○與伊任職之源利電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源利公司,址設彰化縣○○鎮○○○○路00號)總經理林建賢交往,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或skype帳號,接續於附表所載之恐嚇時間,傳送如附表所列內容之恐嚇文字訊息給丁○○,使丁○○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三、乙○○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4年3月26日,至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1樓及龍華街2巷6號B1之「7-11便利商店(華龍門市)」,冒用丁○○友人甲○○之名義,在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速達公司,即「黑貓宅急便」)託運單(包裹查詢號碼:00-0000-0000號,為1式5聯,依序為「顧客收執聯」、「會計聯」、「黏貼聯」、「配送聯」及「代收店收執聯」)「顧客收執聯」之「寄件人簽名」欄位,偽簽「甲○○」署名,並同時複寫至「會計聯」、「黏貼聯」、「配送聯」及「代收店收執聯」之相同欄位,以示寄件人甲○○同意託運條款,已確認無「顧客收執聯」背面黑框處所述之危禁品及使用電子發票之證明,待完成託運單之填寫後,再將包裏連同託運單交給便利商店之門市人員代收而行使之(門市人員在託運單蓋代收章及收款後,會將「顧客收執聯」交給乙○○收執,僅留下其餘4聯),足以生損害於甲○○及統一速達公司對於託運貨物管理之正確性。嗣於翌日,該包裹送達丁○○任職之源利公司,經收發人員收受轉交丁○○,繼由丁○○於104年3月30日,至本署接受偵訊時,當庭提出該包裏紙盒(其上有託運單「黏貼聯」)供扣案而查獲。
四、案經丁○○、丙○○○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一)│被告乙○○之供述│1.被告乙○○就犯罪事實一,││││坦承不諱。││││2.被告乙○○就犯罪事實二,││││雖承認附表所示之門號及帳││││號為其所使用,但僅簽名承││││認有傳送附表編號(二)之訊││││息。││││3.被告乙○○就犯罪事實三,││││承認有以「甲○○」名義寄││││送宅急便包裹。│├──┼──────────┼─────────────┤│(二)│被告兼告訴人丁○○之│犯罪事實一、二、三。│││供述及以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三)│證人即告訴人丙○○○│犯罪事實一。│││之指訴││├──┼──────────┼─────────────┤│(四)│扣案之儲存上開錄影檔│犯罪事實一。│││案的SD記憶卡(檔案另││││有複製至卷附之光碟)││││、該檔案之影像照片││├──┼──────────┼─────────────┤│(五)│附表所示之恐嚇訊息翻│犯罪事實二。│││拍照片││├──┼──────────┼─────────────┤│(六)│扣案之包裹紙盒及託運│犯罪事實三。│││單「黏貼聯」││├──┼──────────┼─────────────┤│(七)│黑貓宅急便之一般包裹│犯罪事實三之犯罪時間及地點│││查詢資料、「7-11便利│。│││商店」門市查詢資料││├──┼──────────┼─────────────┤│(八)│黑貓宅急便之空白託運│犯罪事實三之託運單為1式5聯│││單│,依序為「顧客收執聯」、「││││會計聯」、「黏貼聯」、「配││││送聯」及「代收店收執聯」,││││各聯皆有「寄件人簽名」欄位││││,在「顧客收執聯」簽名可複││││寫至下方各聯,且「顧客收執││││聯」之「寄件人簽名」欄位有││││「寄件人同意託運條款,已確││││認無背面黑框處所述之危禁品││││及使用電子發票並簽名」之文││││字記載。│└──┴──────────┴─────────────┘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及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
又被告乙○○偽造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被告乙○○就所犯之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於本案託運單之「顧客收執聯」,乃係被告乙○○因行使偽造私文書所得之物且屬其所有,請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3款規定宣告沒收;又其在託運單各聯偽造之「甲○○」署名,亦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檢察官賴政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瓊芬所犯法條:
刑法第239條、第305條、第216條、第210條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行動電話門號│恐嚇時間│恐嚇訊息之內容│││或skype帳號│││├──┼──────┼──────┼──────────┤│(一)│0000000000│104年3月6日│我星期六去麗水我会一││││18時36分許│把你照片(註)全部帶│││││去送給你父母,你姐姐│││││及弟們,照著过漂亮再│││││見│││││註:應係暗指丁○○之│││││裸照及性交照片│├──┼──────┼──────┼──────────┤│(二)│0000000000│104年3月9日5│爛貨今天是你跟人渣忌││││時53分許│日小心出-門同一天終│││││老│├──┼──────┼──────┼──────────┤│(三)│0000000000│104年3月9日│我要他們去找你兒子看││││19時8分許│要手還是脚│├──┼──────┼──────┼──────────┤│(四)│0000000000│104年3月24日│這几天你快躲起來,念││││16時13分許│在一,二年情在,不然会│││││廢了手,腳,我盡力│├──┼──────┼──────┼──────────┤│(五)│0000000000│104年3月24日│誰要你的手,腳,你自││││16時53分許│己很清楚│├──┼──────┼──────┼──────────┤│(六)│0000000000│104年3月25日│我幹你娘,人渣再打電││││18時25分許│話。,我去轟掉你│├──┼──────┼──────┼──────────┤│(七)│0000000000│104年3月27日│我一定会弄到他家破人││││10時5分許│亡,不管花多少,包括│││││自己生命,沒有人擋得│││││住包括你│├──┼──────┼──────┼──────────┤│(八)│0000000000│104年3月29日│我也不必花這些錢,人││││7時54分許│渣也躲不过清明節你的│││││部分我把資料送去給林│││││太太及林小姐他們会去│││││處理,告訴你們宅急〔│││││更,莊經理信件退回,│││││我用電子郵件全補去,│││││裡面更祥細加上圖片│├──┼──────┼──────┼──────────┤│(九)│0000000000│104年3月29日│宅急便打電話給我我││││8時6分許│就清楚我給他以前地址│││││一个等去另个世界另一│││││个等著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