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01號原告嘉鴻展業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林瑞成 律師訴訟代理人 夏正寰 原告與被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書記官陳展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