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622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即
周順喜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陳國屏 訴訟代理人 蘇雅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家慧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105年度除字第62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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