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2236號債權人大愛徵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花淑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艾家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96年8月31日、96年9月28日、97年
4月9日、96年9月21日之依據為何(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延遲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定有明文)。
三、釋明系爭本票有無提示?提示日為何?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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