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全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聲字第3號聲請人 曾美華 相對人 宋岳炫
宋岳信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所為之一百十一年度全字第三二六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處分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處分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聲請假處分,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以111年度全字第326號裁定(下稱系爭假處分裁定)裁准在案,茲因相對人已與伊成立調解,爰請求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系爭假處分裁定准予假處分,有系爭假處分裁定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全字第326號案卷確認無違,是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