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智倫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搖頭丸壹粒【驗餘淨重零點壹伍陸柒公克,含有MDMA(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被告何智倫為警查獲其於民國108年4月9日下午2時許,在臺中市○○區○○路上之麥當勞速食店,向微信暱稱為「阿里巴巴」之人,購入第二級毒品搖頭丸1粒而持有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以108年度偵字第108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經查,扣案之搖頭丸1粒,經送請鑑定結果,係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567公克,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8年4月29日草療鑑字第1080400393號鑑驗書1紙附卷足證,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復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