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巫承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承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巫承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罪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而關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處各罪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所處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檢察官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為憑。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之行為態樣、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刑度之外部限制,且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復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詢問意見表1紙在卷可憑,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併科罰金部分,因附表所示他罪並無宣告其他罰金刑,爰不予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附表:受刑人巫承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1年2月17日110年4月2日111年3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84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94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99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中交簡字第407號110年度交訴字第316號111年度交易字第382號判決日期111年3月17日111年3月22日111年7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中交簡字第407號110年度交訴字第316號111年度交易字第38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4月19日111年5月11日111年8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是均否均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89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45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611號(編號1、2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4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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