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285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劉熙聖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春亮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90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04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陸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彭昭芬法官周舒雁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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