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27號原告 吳秋萍 被告 黃美雯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交訴字第79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簡仲頤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佾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