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08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林修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8,079元,及其中本金24,333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
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24,333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13,746元,共計38,079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㈢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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