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秩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8月20日南縣歸警偵字第097001423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
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8月5日凌晨零時45分許。
(二)地點:台南縣○○鄉○○路○○○號「金滿座電子遊戲場」。
(三)行為:被移送人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 黃珮芸
(00年0月0日生)、 林佳瑜 (00年00月0日生)於深夜聚
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情節重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黃珮芸、林佳瑜之證言。
(三)經警察當場查獲,有臨檢紀錄表、現場照片、金滿座電子遊
戲場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附卷。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
之程度等一切情狀,應處罰鍰新台幣4,000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高榮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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