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撤緩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撤緩字第1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97年度易字第625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5日判決(97年度易字第625號)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確定。於緩刑期前即95年9月19日犯殺人未遂罪,經本院於98年6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已於98年7月13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