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債務人 曾明美潘曾明美 代理人 施泓成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7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而債務人名下無可供變價之財產,僅有數百元之銀行存款,惟銀行存款變動性高,加以考量扣除債務人之日常生活支出後應已所剩無幾,經審酌後認以不命債務人提出為適當,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10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77號卷第12頁)及財產狀況說明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頁至第45頁)。從而,堪認債務人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葉煒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