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260號聲請人 林伯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原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惟查,本件聲請人實於提出聲請前之民國108年10月15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自該時起無當事人能力,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顯不合法,且屬無從補正之事項,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
┌──┬────┬──────┬───────┬──┬───┐│編號│股東姓名│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林伯川│欣湖天然氣股│87-NE-0000000│1│10,000│├──┤│份有限公司├───────┼──┼───┤│2│││87-ND-0000000│1│1,000│├──┤│├───────┼──┼───┤│3│││87-ND-0000000│1│1,000│├──┤│├───────┼──┼───┤│4│││87-ND-0000000│1│1,000│├──┤│├───────┼──┼───┤│5│││87-ND-0000000│1│1,000│├──┤│├───────┼──┼───┤│6│││87-NX-0000000│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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