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90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楊尚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貳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101年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借款期限自101年1月12日起至106年1月11日止,利息按年利率5.28%計算,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等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自102年4月1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尚有154,218元之本金及利息未支付,及其中153,338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給付,經聲請人迭次催討,相對人等均置之不理,依約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權人得向債務人等請求全數清償。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53,338元│102年4月11日起至│百分之5.28│102年4月1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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