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36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務人 江春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肆佰柒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
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1年0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47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