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71號上訴人 陳國明 被上訴人 王一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上訴利益新臺幣(下同)700,000元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又上訴人於上訴時併向第二審聲請訴訟救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如於收受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後5日內,應如數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楊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