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299號
上 訴 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參萬伍仟玖佰壹拾捌元(
計算式:28.62×480+46.21×480=3591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