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5號原告 黃禹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彥宗 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元,返還組裝桌上型電腦主機1台、螢幕1台、鍵盤滑鼠1組,如不能返還,應賠償原告23,1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3,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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