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292號債權人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承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信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原債權人余余飛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郭信翰間之買賣契約。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