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3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3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93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淑吟 (原名 高淑惠 )相對人即債務人廖堂川
一、債務人高淑吟(原名高淑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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