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455號聲請人 金楊 金線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拋棄繼承係身分行為,著重行為人本人真意,須確有拋棄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之意思。故請提出聲請人之印鑑證明(其上之申請目的應記載為「拋棄繼承」,並應與聲請狀蓋用之印章相符或另行提出聲請狀。),以證明聲請人確有拋棄對被繼承人金銀何繼承權之意思。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