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小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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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小字第30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東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許容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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