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531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奕任 (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許原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參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陳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