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4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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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445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林梅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到院(依貴公司聲請狀所載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7年5月10日,與帳務查詢明細表所載利息起算日民國99年5月20日不符)。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