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71號債權人 呂皇叔 債務人成萬財債務人億進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進發 人債務人 許維芯
一、債務人億進營造有限公司及許維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壹拾陸萬貳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一)按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應依票據記載之文字以為決定。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依公司法之規定,本有代表公司之權限,其於簽發票據時,除加蓋公司負責人之印鑑章或個人私章外,倘尚蓋有公司印章,即難謂非係以公司名義為發票行為(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抗字第三七三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債權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六紙支票,係由億進營造有限公司及王進發蓋公司印鑑章為發票,依該等支票全體記載之形式及社會一般觀念,堪認王進發係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理公司簽發支票,並非與公司共同為票據行為,其自不負何票據責任,是本件債權人以之為票據債務人,請求其給付票款,難謂合法,應予駁回;(二)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成萬財既未在票上簽名,其自不負何票據責任,是本件債權人以之為票據債務人,請求其給付票款,難謂合法,應予駁回;(三)至其餘聲請,係屬合法,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億進營造有限公司及許維芯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億進營造有限公司及許維芯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4年度司促字第971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001│104年7月31日│1,083,000元│104年7月31日│AJ0000000│├──┼───────┼───────┼─────────┼─────────┤│002│104年8月5日│423,000元│104年8月5日│AJ0000000│├──┼───────┼───────┼─────────┼─────────┤│003│104年8月5日│500,000元│104年8月5日│AJ0000000│├──┼───────┼───────┼─────────┼─────────┤│004│104年8月15日│263,000元│104年8月17日│AJ0000000│├──┼───────┼───────┼─────────┼─────────┤│005│104年8月20日│500,000元│104年8月20日│AJ0000000│├──┼───────┼───────┼─────────┼─────────┤│006│104年8月20日│393,000元│104年8月20日│AJ0000000│└──┴───────┴───────┴─────────┴─────────┘◎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