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51號繼承人 蔡玉玲 繼承人 蔡雅惠 繼承人 蔡玉真 上列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 方黃庚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花蓮縣○○鄉○○村○○○街00巷00號)於民國102年11月8日死亡,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俊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