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麗芬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麗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麗芬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一0二年三月八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二0一0一九0四一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一0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胡忠文法官王義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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