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小字第67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營小字第675號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訴訟代理人 羅人豪

被告 王重興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營小字第67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11年2月24日上午11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郁婷

書記官謝靜茹

通譯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571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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