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撤緩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撤緩字第2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銘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7年度執聲字第2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銘耀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銘耀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2月1日以106年度審訴字第77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於107年3月6日確定在案。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6年11月3日、同年月6日更犯詐欺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7年6月14日以107年度審訴字第36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於107年7月16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
2款、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7年
2月1日以106年度審訴字第77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於107年3月6日確定在案;然受刑人於緩刑前之
106年11月3日、同年月6日犯詐欺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7年6月14日以107年度審訴字第36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於107年7月16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案件判決書在卷可參。受刑人於緩刑前再故意犯罪,並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揆諸前揭規定,應撤銷其緩刑宣告。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