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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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1號原告 張政富 被告 張政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74,0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琬婷附表:
┌──┬────────────────────┬────┬──────┬─────┬──────┐│編號│土地│權利範圍│面積│登記所有人│土地公告現值│├──┼────────────────────┼────┼──────┼─────┼──────┤│1│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全部│151平方公尺│張政吉│13,988,942元│├──┼────────────────────┼────┼──────┼─────┼──────┤│2│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全部│84平方公尺│張政吉│7,547,064元│├──┼────────────────────┼────┼──────┼─────┼──────┤│3│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全部│89平方公尺│張政吉│12,638,000元│├──┼────────────────────┼────┼──────┼─────┼──────┤│小計│││││34,174,0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