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緝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緝字第1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9124號、第19479號、第29131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11月9日15時10分,於本院刑事遠距勘驗法庭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