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7年度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7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原告 靈嚴寺 法定代理人 陳月嬌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被告台東縣政府設台東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陳建年 訴訟代理人 張順一 被告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林芳明 訴訟代理人 王文山
張貿榮 右原告與被告間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六號給付補償費事件,原告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訴訟程序進行中為訴之追加,訴之聲明為確認坐落於台東縣○○鄉○○段大來小段二八九之二、二八九之七、二八九之八、二八九之九及二九七之十三地號土地為原告所有,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叁拾玖萬貳仟陸佰捌拾捌元,折合 銀圓 肆佰壹拾叁萬零捌佰玖拾陸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肆萬壹仟叁佰零玖元,折合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玖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莉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彭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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