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智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智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伍娟(大陸地區人民)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6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伍娟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之。
事實
一、伍娟明知如附表一「商標」欄所示商標,分別為如附表一「商標權人」欄所示西班牙商羅威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瑞士商邁 可科斯國 際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義大利商 芬蒂 艾德 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註冊/審定號、指定使用商品名稱、商標專用期限均如附表一所示),於民國
105、106年間尚在專用期間,竟基於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犯意,於105年7月間至106年9月5日為警查獲時之間,自大陸地區「淘寶網」網站向不詳人士購買並輸入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商品後,在其位在新北市○○區○○街○○巷○○○號住處或新北市以桌上型電腦或手機上網登入其在「蝦皮購物」網站設立之「icelandwu」賣場,張貼拍賣如附表一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供不特定人士上網瀏覽選購。嗣經西班牙商羅威公司委託蒐證之人喬裝買家於106年4月5日透過「蝦皮購物」網站以新臺幣(下同)5,030元(含運費)向伍娟購得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仿冒商標商品1件,再經警於106年9月5日12時30分許持搜索票搜索其上開住處,當場扣得如附表二編號2至7所示仿冒商標商品。
二、案經西班牙商羅威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瑞士商邁可科斯國際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義大利商芬蒂艾德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下同)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茲查本判決所引用關於被告伍娟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卷證資料,除前揭所述外,公訴人、被告均於本院審理時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51頁至第53頁、第82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本判決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本院亦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50
頁、第88頁至第90頁),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帳號「icelandwu」於「蝦皮購物」網站刊登之商品彩色資訊擷圖、世大有限公司鑑定人 洪嘉徽 之106年6月5日鑑定報告書、委任狀、鑑定能力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世大有限公司鑑定人洪嘉徽之106年9月15日鑑定報告書、授權書、鑑定能力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貞觀法律事務所之106年10月2日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貞觀法律事務所之106年11月17日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香港商蒼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鑑定人賴麗鈺之106年9月18日鑑定證明書、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以帳號「icelandwu」於「蝦皮購物」網站刊登之商品資訊黑白擷圖、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6年7月21日樂購蝦皮字第0170721016號函、被告之大眾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本及其內頁明細、扣案物品照片存卷可考(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672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第47頁至第49頁、第51頁至第55頁、第63頁至第75頁、第91頁至第105頁、第111頁至第119頁、第147頁至第151頁、第153頁、第161頁、第163頁、第181頁至第185頁、第187頁、第191頁至第197頁、第203頁、第205頁至第233頁、第235頁、第251頁至第269頁、第271頁至第287頁),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扣案可憑,應堪認定。
㈡被告雖於警詢、偵訊及本案中均供稱: 伊坦承 於上揭期間透
過「蝦皮購物」網站販賣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商品云云(見偵卷第13頁至第23頁、第307頁至第308頁、本院卷第50頁)。惟查,被告於本院中亦供稱:伊不記得銷售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商品實際數量,卷內事證並無法看出關於伊實際銷售的紀錄;另伊於「蝦皮購物」網站的賣場也有賣其他商品等語(見本院卷第50頁、第88頁至第89頁),而觀諸卷附帳號「icelandwu」於「蝦皮購物」網站刊登之商品彩色或黑白資訊擷圖(見偵卷第51頁至第55頁、第97頁至第105頁、第205頁至第233頁),僅為賣場簡介及標示商品及價格頁面,尚難認確已完成交易,亦無交易對象、交易時間等資訊,而卷附被告之大眾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本及其內頁明細(見偵卷第251頁至第269頁),雖有記載「貨物款項樂購蝦皮」之匯入款項,然並未具體表明相對應交易或商品為何,衡以被告於前揭賣場亦有銷售其他商品,是尚不能排除記載「貨物款項樂購蝦皮」之匯入款項係關於被告銷售其他商品,尚難逕用以證明被告確有銷售如附表一所示仿冒商標商品,是除被告前揭自白外,尚乏其他客觀證據足以佐證被告確實販賣如附表一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完成。至西班牙商羅威公司委託蒐證之人雖喬裝買家透過「蝦皮購物」網站以5,030元(含運費)向被告購得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仿冒商標商品1件,然該受委託之人係基於蒐證意思而非買受意思為交易,是自難認該次交易性質上屬於販賣完成。是綜上,依卷內事證,至多僅能認定被告確有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犯行,而仍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犯行。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
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本案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容有誤會,又本院認定之罪名與起訴罪名雖有不同,然所引用之起訴法條究屬同一,尚毋庸變更起訴法條,另本院業已當庭告知被告亦涉嫌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已保障被告防禦權行使,併此敘明。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同一之陳列行為同時侵害數個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而觸犯數個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而商標有辨識
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公開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對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行為實屬不該,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陳列之侵害商標權商品數量、刊登販賣訊息時間,參酌其犯後已坦承犯行,並分別與瑞士商邁可科斯國際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達成和解,有和解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32頁、第105頁),兼衡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為被告意圖販賣用以陳
列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又被告縱因西班牙商羅威公司委託蒐證之人喬裝買家透過「
蝦皮購物」網站以5,030元(含運費)向被告購得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仿冒商標商品1件而取得價金,然被告本案所為係意圖販賣而以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並非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業如前述,被告所取得該筆價金自非其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自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貳、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除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外,亦係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5年7月間至106年9月5日為警查獲時之間,自大陸地區「淘寶網」向不詳人士購買並輸入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商品後,在其位在新北市○○區○○街○○巷○○○號住處或新北市以桌上型電腦或手機上網登入其在「蝦皮購物」網站設立之「icelandwu」賣場,張貼拍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載明為「原單正品」),供不特定人士上網瀏覽選購,並以此方式致不特定人信以為真,將前揭仿冒商品販賣予不特定人牟利。因認被告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嫌。
二、惟查,依被告於本院中供稱:伊跟詢問者說伊賣的是A貨,
A貨就是高級仿冒品,伊沒有說是真品等語(見本院卷第88頁至第89頁),而觀諸卷附帳號「icelandwu」於「蝦皮購物」網站刊登之商品彩色或黑白資訊擷圖(見偵卷第51頁至第55頁、第97頁至第105頁、第205頁至第233頁)所標價格約介於1,000元至7,000元之間,且多為4,000元、5,00
0元,顯然與該等國際品牌時尚精品動輒數萬元之市場價格存有巨大落差。再者,被告於賣場簡介頁面記載「所有商品都是專人從大陸工廠精心挑選提貨,部分為原單正品。其餘均為跟單生產,一樣保證商品品質。所有商品均無購買證明,部分商品無包裝,介意者請勿拍」等語,依其所述文字「其餘均為跟單生產,一樣保證商品品質」應已明確表示為仿冒品;至「部分為原單正品」並非「原廠正品」,所謂「原單正品」亦可能指受原廠授權代工製造商違背授權契約私下超量製造而自行銷售之仿冒品;又由「所有商品均無購買證明,部分商品無包裝,介意者請勿拍」,亦可推知被告所意圖銷售者應係仿冒商標商品。況依社會常情及一般消費者之認識,銷售該等國際品牌時尚精品正品之商店或賣場,亦鮮少同時銷售仿冒品,倘該商店或賣場標榜尚有銷售仿冒品,則一般消費者當可推知該商店及賣場實際所賣均係仿冒品,此由西班牙商羅威公司委託蒐證之人發現被告之前揭網路訊息後有所懷疑而喬裝買家透過「蝦皮購物」網站向被告購買仿冒商標商品一事,益徵被告網站上之定價及簡介已讓一般人產生可能為仿冒商標商品之懷疑。是綜上,被告主觀上是否有欲使不特定消費者誤認上開仿冒商標商品為真品之意思,實屬有疑。復查卷內並無任何足以證明消費者確實誤認之證據,是本案實難認被告主觀上具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之犯意,自難遽論被告亦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嫌,此部分原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被告該部分所為如構成犯罪,與其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部分為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秉林偵查起訴,由檢察官羅雪舫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施建榮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冠豪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商標│商標權人│註冊/審│指定使用商品名稱│商標專用期│││││定號││限│├──┼────┼────┼────┼─────────┼─────┤│1│LOEWE│西班牙商│00000000│皮革或皮板製成之盒│107/9/15││││羅威公司││、手提包等│││││├────┼─────────┼─────┤││││00000000│背包、手提包等│114/3/31│├──┼────┼────┼────┼─────────┼─────┤│2│LOUIS│法商路易│00000000│手提袋、手提包等│108/1/31│││VUITTON│威登馬爾├────┼─────────┼─────┤│││悌耶公司│00000000│行李箱、手提包等│108/1/31││││├────┼─────────┼─────┤││││00000000│背包、手提包等│111/11/30│├──┼────┼────┼────┼─────────┼─────┤│3│MICHAEL│瑞士商邁│00000000│手提袋、手拿包等│110/11/15│││KORS│可科斯國│││││││際公司││││├──┼────┼────┼────┼─────────┼─────┤│4│MICHAEL│瑞士商邁│00000000│項鍊、手鐲、戒指等│115/5/15│││KORS│可科斯國│││││││際公司││││├──┼────┼────┼────┼─────────┼─────┤│5│GUCCI│義大利商│00000000│各種靴、鞋、拖鞋│108/5/15││││固喜歡固│││││││喜公司││││├──┼────┼────┼────┼─────────┼─────┤│6│BURBERRY│英商布拜│00000000│衣服、靴子、鞋子等│107/2/28││││里公司││││├──┼────┼────┼────┼─────────┼─────┤│7│FENDI│義大利商│00000000│衣服及不屬別類之衣│110/4/30││││芬蒂艾德││著│││││有限公司││││└──┴────┴────┴────┴─────────┴─────┘附表二:
┌──┬────────────────┬───┐│編號│仿冒商標商品│數量│├──┼────────────────┼───┤│1│仿冒LOEWE商標手提包│1件│├──┼────────────────┼───┤│2│仿冒LOUISVUITTON商標包包│1件│├──┼────────────────┼───┤│3│仿冒MICHAELKORS商標手提包│1件│├──┼────────────────┼───┤│4│仿冒MICHAELKORS商標手鍊│1件│├──┼────────────────┼───┤│5│仿冒GUCCI商標鞋子│2雙│├──┼────────────────┼───┤│6│仿冒BURBERRY商標外套│1件│├──┼────────────────┼───┤│7│仿冒FENDI商標外套│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