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聲保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江俊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俊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俊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於民國101年6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8619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86191號函、「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謝昀璉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