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決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81號上訴人高雄市第46期左營區新庄段七小段自辦市地重劃區
重劃會代表人磐鼎市地重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卓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慶祥 等人間請求撤銷決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蔣志宗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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