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度聲字第208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李俊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俊隆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叁萬元及所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李俊隆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
3年3月17日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3萬元,由受刑人自己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