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90號原告 賴秀惠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秀媛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惟因本件前經當事人聲請本院臺中簡易庭調解不成立(106年度司中調字第1457號),而當事人在調解不成立30日內起訴,須再扣抵調解之聲請費2,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6,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