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699號債權人 陳怡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鳳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定訴訟標的金額522,800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標的
金額795,200元不相符)㈡本件是否請求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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