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翔瑜 相對人即債務人尤喬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捌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延滯第三月以新臺幣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零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